海原縣水務局2026年行政執(zhí)法事項目錄清單
序號 | 職權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jù) | 行使 層級 | 行使內容 |
1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 0216006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處罰。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2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0216009000 |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3 | 對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行為的處罰 | 0216010000 |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4 | 對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行為的處罰 | 0216011000 |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5 |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0216013000 | 【行政法規(gu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6 | 對虛假填報、篡改水文水資源數(shù)據(jù)、資料和不執(zhí)行水量調度方案、指令等行為的處罰 | 0216018000 | 【行政法規(guī)】《黃河水量調度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72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用水單位或者水庫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虛假填報或者篡改上報的水文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取用水量數(shù)據(jù)或者水庫運行情況等資料的;(二)水庫管理單位不執(zhí)行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的;(三)超計劃取用水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7 | 對取水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取用水統(tǒng)計資料行為的處罰 | 0216019000 |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8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取水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取用水統(tǒng)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8 | 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行為的處罰 | 0216029000 |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水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十條 水工程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資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9 | 對未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履行方案補充、修改、變更手續(xù)的行為的處罰 | 0216035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0 | 對未取得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yè)務行為的處罰 | 0216041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yè)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1 | 對取得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0216042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guī)定上報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shù)據(jù)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2 | 對水利建設項目質量檢查委托方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0216043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3 | 對取得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單位的檢測人員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0216044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三十條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shù)據(jù)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shù)據(jù)的; (三)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4 | 對水工程、水利設施管理單位及其他經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行為的處罰 | 0216045000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國務院第552號令)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5 | 對不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不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等行為的處罰 | 0216046000 | 【地方性法規(gu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節(jié)約用水條例》(2022年修改)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不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施的; (四)未按規(guī)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五)工業(yè)間接冷卻水循環(huán)使用率低于規(guī)定指標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六)純凈水、飲料等生產企業(yè)產水率低于規(guī)定標準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 (七)盜用消防設施用水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6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行為的處罰 | 0216047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7 | 對水利監(jiān)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jiān)理業(yè)務等行為的處罰 | 0216049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jiān)理業(yè)務的;(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jiān)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8 | 對水利監(jiān)理單位聘用無相應監(jiān)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jiān)理業(yè)務的,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 | 0216050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三十條 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一)聘用無相應監(jiān)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jiān)理業(yè)務的;(二)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19 | 對質量檢測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等級證書》行為的處罰 | 0216051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20 | 對取得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偽造檢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行為的處罰 | 0216052000 | 【部門規(guī)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21 | 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 | 0216053000 | 【部門規(guī)章】《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5年水利部第23號令) 第五十六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給予警告。被許可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水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22 | 對地下工程建設對 地下水補給、徑流、 排泄等造成重大不 利影響的,地下工程 建設應當于開工前 將工程建設方案和 防止對地下水產生 不利影響的措施方 案備案而未備案的, 或者礦產資源開采、 地下工程建設疏干 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 水水位狀況而未報 送的處罰 | 0216056000 | 【法律】《地下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48號) 第五十七條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 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23 | 對以監(jiān)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行為的處罰 | 0216057000 | 【法律】《地下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48號) 第六十一條以監(jiān)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 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xù);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xù)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 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縣級 | 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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