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關于公開征求《海原縣林權收儲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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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社會各界人士: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破解林業(yè)發(fā)展瓶頸,根據(jù)《自治區(qū)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六權”綜合改革 全面提高要素協(xié)同配置效率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25〕2號)和《中共海原縣委員會辦公室??海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海原縣林權收儲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2025〕14號)文件精神,擬定了《海原縣林權收儲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xiàn)公開征求廣大群眾和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
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6年7月8日前,通過來人、來信函或者電子郵箱方式發(fā)至海原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地址:海原縣黎明路;郵政編碼:755200;電話:0955-4014710,電子郵箱:158453834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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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fā)布)
海原縣林權收儲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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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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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海原縣林權收儲、擔保、抵押、處置行為,防范林權融資風險,保障林權權利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收儲機構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自治區(qū)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具體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經營權或林權,國家規(guī)定可抵押的其他林地經營權或林權。
所稱林權收儲,是指縣林權收儲辦公室依法依規(guī)收購、儲備林權的行為;所稱林權擔保,是指政策性擔保機構為林業(yè)經營主體林權抵押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的,以借款人依法擁有的可抵押林權或林地經營權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抵押,并由擔保公司向貸款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貸款。主要用于滿足借款人林業(yè)生產經營、發(fā)展林下經濟、林產品采集加工以及相關生產生活的資金需求。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從事林業(yè)生產經營或者其他與林業(yè)經濟發(fā)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農戶、林業(yè)專業(yè)合作社、林業(yè)企業(yè)、林產品加工企業(yè)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權或林地經營權抵押借款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林權收儲擔保,是指林權抵押貸款借款人(林農、合作社或企業(yè))以其林權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由林權收儲機構(或指定主體)對抵押林權進行非競爭性收購,代償銀行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四條 林權收儲擔保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依法依規(guī)、風險可控、便民利企的原則,維護林權交易安全,激活林業(yè)資源金融價值。
第五條??本縣行政區(qū)域內林權收儲、擔保、抵押登記、貸款、風險處置、資金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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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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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領導機構。成立海原縣林權收儲擔保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林草局、財政局(海原縣惠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自然資源局、司法局、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
第七條 執(zhí)行機構。
收儲監(jiān)管方:海原縣林業(yè)和草原局。負責制定收儲計劃、審核林權權屬、監(jiān)督評估過程、建立林權檔案庫。
擔保主體:財政局(海原縣惠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全縣林權抵押貸款指定的唯一擔保單位,負責審核貸款擔保申請、履行代償責任、管理林權收儲專項資金。
合作銀行:在海原縣設有網點的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及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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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林權代償收儲擔保對象、范圍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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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林權代償收儲擔保對象。原則上為海原縣轄區(qū)內從事林業(yè)生產經營的林農、個體經營者、家庭林場、林業(yè)專業(yè)合作社、涉林龍頭企業(yè)及小微企業(yè)。
第九條 準入條件。擬抵押林權權屬清晰,持有合法的《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林權類);林權所在區(qū)域符合海原縣林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不屬于生態(tài)紅線內嚴格禁止開發(fā)的區(qū)域(國家一級公益林除外);借款人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逃廢債務歷史。
林權代償收儲范圍及限制。林權代償收儲的范圍是指約定代償收儲擔保且到期未償還貸款的抵押林權或林地經營權。
以下林權不得納入代償收儲擔保范圍:未依法取得林權權屬證書的林權;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權;自然保護區(qū)范圍的林權;國家規(guī)定不得抵押或流轉的其他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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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林權代償收儲擔保額度、期限與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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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貸款額度。單戶林權抵押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林權評估價值的60%。其中,用材林抵押率不超過60%,經濟林(如海原特色紅梅杏、枸杞等)盛果期抵押率可適當上浮,但不超過70%。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根據(jù)林業(yè)生產周期確定:一般營造林項目貸款期限2-3年;經濟林、林下經濟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林權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二條??擔保費率。為切實降低“三農”融資成本,財政局(海原縣惠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年平均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0% ,不得違規(guī)收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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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運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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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申請與受理流程:
1.申請:借款人憑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林權類)向擔保公司提出林權抵押貸款擔保申請,由擔保公司組織銀行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對接。
2.初審:銀行及擔保公司對借款人資信、林權證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
3.評估:由縣林業(yè)和草原局或銀行組織評估機構對林權價值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作為貸款額度的折算基數(shù)。由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組織評估機構對林權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費從政府回購基金中予以支付;由銀行組織評估機構對林權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由銀行承擔。
3.確認擔保、推薦貸款: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林權抵押人以林權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并由擔保公司向銀行推薦擔保貸款額度??h林業(yè)和草原局根據(jù)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出具《林權收儲意向函》,并承諾在違約情況下按約定價格收儲。
4.簽約、抵押登記、發(fā)放貸款:借款人、銀行、擔保公司三方簽訂《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與惠民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并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辦結后,銀行發(fā)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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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風險防控與代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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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風險補償。先期整合政府回購基金,用于林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后期資金來源包括縣財政預算安排及收儲林權處置后的溢價回收。
第十四條??風險分擔比例。發(fā)生不良貸款時,實行“政銀擔”三方風險共擔機制:
擔保公司(惠民公司):承擔80%的代償責任;
風險補償:政府對擔保公司的代償給予20%的補償(即總風險的16%);
合作銀行:承擔20% 的貸款損失風險(需在合作協(xié)議中明確)。
第十五條??代償與收儲流程:貸款逾期超過30天(或約定的寬限期),銀行向擔保公司發(fā)出《代償通知書》。擔保公司在核查無誤后,在30日內履行代償義務(先向銀行支付本息)。
啟動收儲:擔保公司代償后,申請海原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啟動收儲程序。根據(jù)《林權收儲意向函》,將抵押的林權過戶至海原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國有林場)或指定的國有平臺公司名下。
林權過戶后,由縣林草局牽頭,在1年內通過林權轉讓、林權流轉、采伐變現(xiàn)或自主經營等方式處置林權,回籠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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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收儲林權的處置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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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處置方式。收儲的林權由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統(tǒng)一管理,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置:
重組流轉:將碎片化林權整合,重新流轉給其他新型經營主體;
公開拍賣: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轉讓;
采伐變現(xiàn):對于成熟林,在辦理采伐許可證后,可申請直接采伐變現(xiàn)(縣林草優(yōu)先保障收儲林地的采伐限額);
林地收儲:作為政府儲備林或生態(tài)修復項目儲備用地。
第十七條 收益清算。林權處置所得資金,在扣除收儲成本(評估費、過戶費、管理費)后,優(yōu)先用于彌補擔保公司的代償損失。若有剩余,全額回補至政府回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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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監(jiān)督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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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資金監(jiān)管??h財政局負責對林權收儲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督,確保??顚S茫瑖澜灿?。
第十九條 不良記錄。對惡意逃廢債務、騙取貸款、提供虛假材料的借款人,納入海原縣失信黑名單,向社會公示,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各類林業(yè)財政補貼和項目申報的資格。
第二十條 容錯糾錯。在推進林權收儲改革中,對于已履行規(guī)定程序、未謀取私利、因缺乏經驗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代償損失的,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予以盡職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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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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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林草局、財政局(金融局)、自然資源局、各銀行共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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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原縣林權收儲擔保相關機制(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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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區(qū)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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